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洲村珂溪片区集体耕种农田土地
珂溪片区自古是金洲村重要的农作物耕种土地,也是现金洲村耕种农田土地最维一完整的农田耕种土地!至今珂溪片区里面一百多户农户耕种还养活着1/4.6-7百人口的肚皮。 1 9 9 3年村政府领导班子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就把珂溪片区村集体偷偷私卖给香港叶淑婉女上(当时是以香港丰泉公司所签的土地买卖合同书,合同书里面条约也有明确规定违约合同作废与违约金日息补偿。I 9 9 3年所签的土地买卖合同书也以香港丰泉公司违约放弃而合同作废终止!有详细1 9 93年合同书)到2 00 7年,此农田土地以回收金洲村耕种已1 4年,又被2 0 0 7年届村政府领导班子偷偷重新启动土地买卖的非法交易程序! (有文件证明2 00 7年村政府领导班子所启动的珂溪片区集体农田耕种土地买卖的非法交易程序)当时2 00 7年村政府领导班子所面谈,交谈也只是与香港丰泉公司所委托的委托人:谢才顺面谈交谈而已!不管是谁,只要是香港丰泉公司委托的委托人就代表香港丰泉公司。既然你谢才顺是受香港丰泉公司委托与2007年村政府领导班子交谈,那么你谢才顺就代表香港丰泉公司,不是你谢才顺本人。所以当时2007年届村政府交谈以与香港丰泉公司交谈,以1993年的土地买卖合同违约金与2007年现时土地地价交谈也合理合法。你谢才顺代表香港丰泉公司,对于2007年届村政府领导班子所提条件接受不了而搁浅。也等于是香港丰泉公司对于2007年届村政府领导班子所提条件接受不了而搁浅终止!唯一不合法:就是金洲村集体耕种农用土地没有经过金洲村村民与村代表而非法私自重新启动珂溪片区的土地的非法交易程序与1993年丰泉公司所买所签的金洲村集体耕种土地合同书早就因为香港丰泉公司的违约放弃而合同作废!(这2007年届村政府领导班子是不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或中饱私囊、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的嫌疑行为)。 2019年9月11日由外砂镇政府主持的金洲村“村代表座谈会”由于存在违规违法的嫌疑,所以“金洲村村代表座谈会”没开成!谢才顺在没有谈成上地买卖的交易程序就带着一百来号人以涉黑强硬手段把金洲村村集体耕种农田围占的水泄不通,你谢才顺现在以什么身份过来围占金洲村村集体的耕种农田土地?此届村政府二委领导班子,你们作为金洲村村政府领导班子,村集体农田土地被他人围占而视目无睹,不作为、渎职!(村集体耕种农田土地被他人围占到现在而没有、也不敢发表任何意见与任何表态,是否此届村政府领导班子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与目的?是不是以存在暗箱操作、中饱私囊、贪腐受贿、违法的犯罪嫌疑行为? ) 农村集体耕种农田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村民的集体利益,不是某个人或某届村领导班子的私产,任何个人或村领导班子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当私卖、偷卖,就是违法违纪的犯罪行为!珂溪片区是金洲村全村村民的集体耕种土地与集体利益,卖与不卖,必须经过金洲村全村村民的同意。任何个人或任何某一届村领导班子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私卖都属于“偷卖”村民的村集体农田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今事态发展到如此严重恶劣地步,金洲村全村村民决定启动金洲村村集体珂溪片区的耕种农田土地买卖民意调查与民意的诉求联名。如果同意卖珂溪集体耕种农田土地的村民就不需要签名,不同意卖珂溪片区集体耕种农田土地的村民的诉求就联名签名。 会议记录: 时间: 2007.07.31 上午 地点: 村办公室 参会人员:宏生,创生,泳楷,沛莹,育松,实初 镇驻村:陈明烈 惠德汕头党校学习 主持人:卢实初 记录人:沈宏生 会议内容: 一:由村主任传达上日镇召开有关理顺拖欠征地款一事再召开会议 经村“二委”体现同意如下: 1.丰泉公司所欠301.75万元已由代理人财顺将资金转入(镇财政账户 代为本村监管)。 2.汕头宏峰公司全权委托庆板、映生将所欠村征地款34.85万元由代 理人汇入(镇财政账户代为本村监管)。 3.以上二单位的代理人待从后召开有关会议再与村协商该地块用地 其他补偿。 4.以上情况因书记外出学习,故事先请示书记同意才召开二委会议。 笔者走访金洲村民了解到:在1993年汕头市澄海区外砂镇金洲管理区办事处(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洲村村委会前身),与香港叶淑婉女士(丰泉有限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协议,将本村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青年路西南侧的珂溪片区集体土地(面积约100亩),卖给香港叶淑婉女士(丰泉有限公司),然而,对方并未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对土地进行开发和支付合同尾款,属于违约,合同终止无效,土地由村民继续耕作。( 当届村二委在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取得该地块合法手续)。 2007年,谢才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其代理人身份是否合法有待调查)与时任村二委重新启动谈判已作废无效的协议书,并把征地欠款3百多万元,在2007年7月30日汇入镇财政所账户并委托其代管,当时有开二委会讨论此事但没有同意继续执行原协议书,后此事并未通过任何一场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而搁浅。而丰泉有限公司也于2011年1月14日清盘解散。自2007年以来谢才顺在没有通过法律法规及合法手续多次向我村索要土地。但2019年10月21日,该片土地却遭到一伙身份不明人士非用铁皮非法围占,填埋废土。致使农户无法正常耕作,稻谷枯倒,颗粒无收。土地被围至今2个余月,期间村民多次纷纷自发到村委会反映情况,村民在维权中被不明人员打伤住院。但以村党支部书记沈永贵、村委会主任沈少民为首的现任村二委干部不作为,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作风粗暴,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回避村民诉求。事关金洲村500余户、2500多名村民的集体重大利益,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协助调查解决,使该片土地恢复正常耕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这是笔者从村民手里拿到当时购买土地的合同:
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
甲方: 澄海县外砂镇金洲管理区办事处 乙方: 叶淑婉女士 为促进经济发展,甲方拟将所属的位于外砂镇青年路西侧的那部分土地,有偿提供給乙力申报综合商住开发用地。今双方本着互相支持和共图发展的精神,今协商一致,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使用范围:甲方将位于青年路西侧的土地约 __亩(以实际批准测定订红线图为准,含公共道路)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东至青年路中心线,西至风窖水田,南至蓬中地北至规划路中心线(详见附图). 二:甲方只有偿提供士地使用权给乙方,但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架空公用设施。 三:土地使用期限为六十年。自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性质按综合商住开发用地申报。 四:土地使用费(征地补偿费):每亩人民币捌万伍千元正(¥8.5万元),总计约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正(¥850万元) (以国土实批亩数结算). 五:付款方法: 1、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十天内,乙方应付士地使用费总额的10%给甲方作为定金,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正(¥85万元)。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国土局预征手续办妥三个月内,乙方必须交付村土地使用费总额的40%给甲方,计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正(¥340万元)。3、在土地使用批文下发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签发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必须交付土地使用费余额,计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元正(¥425万元)。但自本协议签订 之日以上款项必须按期汇入外砂镇投资联络处户头,逾期乙方必须加付所欠款项每日5%的滞纳金给甲方。 六、土地使用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应负责镇政府用地每亩总收费叁万伍仟陆佰元正(¥35600.00元)。(其中包括重点项目统筹金、业务费、国土所管理费每亩600元、开发增值费等等)。并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镇政府用地收费预收款每亩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并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付清镇政府用地收费的余额,计每亩的余额贰万零陆佰元正(¥20600.00元)。所有款项均汇入外砂外商投资联络处户头。(开户行:建行外砂办事处,帐号: 2613540)(县级收费由乙方在申报用地时自行向县有关部门缴交。) 2、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国土预 征手续。 3、在土地使用批文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综合协调费、青苗补偿费、粮食补偿费,计每亩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 4、必须在《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划及项目要求做好设计并予报建。在《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动工基建。 5. 按澄海县外砂镇总体规划实施建设,服从各项建设管理,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规定。 6. 如国家整体规划需要,确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必须服从,但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相应的补偿。 7、乙方在使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应遵照国家政策法令,服从有关部门各项管理,其开发经营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可按经批准项目需要自行设计,安排必须的建设。 9、乙方可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土地的权利,可独资也可与其它海内外客商合资、合作开办经营项目,但需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10、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依照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 11、土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12、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照章納税。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办妥用地立项,获取用地指标后,在不损害本议规定甲方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应有与国土部门签订征地合同的义务。 2、甲方应做好地上作物赔偿及清障工作,费用由甲方负责。在取得《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全部土地交给乙方便用,逾期按日罚万分之五违约金给乙方。 3、乙方在本片土地上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每亩壹万元(¥1万元)交给甲方作为建设管理费。在施工起十天内交付。 4、乙方在本片土地上进行的建设活动,须招收工人时,在甲方符合资质要求及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甲方人员。 5、乙方在本片土地上依法及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正常建设和经营中如受到非法干扰,甲方应协同乙方共同处理,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甲方应负责理楚。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在用地方面办理各种手续,理顺同有关部门的关系。 7、政策法律允许的其它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非法干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及无法施工的,甲方应退回其收取乙方的一切款项,并给予赔偿。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某一条款的,按具体条款罚则执行。如在六个月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取得用地批文的,所预付的定金总额无权要求退回,本合同终止。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若在六个月内本建设用地无法按综合商住开发,本协义作废,甲方所收乙方的款项退还乙方。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外砂镇政府各执二份备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字地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均规定“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权。” (责任编辑:皓然) |